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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对超能耗限额的产品和企业按规定给予电价加价,对列入淘汰计划而没有按计划淘汰的产品和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对单位能耗高于全市目标平均值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备案。对未按市联审有关规定而擅自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撤销原核准、备案文件的基础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快工业平台建设
  (十六)择优重点扶持工业功能区(园区)建设。对园区基础设施投入总额超5000万元(以当地政府投入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统计),且园区内当年新开工、竣工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较多,对全市工业功能区(园区)建设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按其基础设施建设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七、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培训、市场开拓、创业辅导、法律维权、信息化建设等服务。
  (十八)加强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能力,对上一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且年担保总额达到实收资本3倍的担保公司实行分档补助:年担保额1亿元至2亿元(含)的部分,给予担保额1.5‰的补助;2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部分,给予担保额2‰的补助;3亿元以上部分,给予担保额2.5‰的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十九)加快工业与信息化的融合。对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的重大信息化服务平台、自主开发软件产品、信息化集成运用系统建设项目等,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二十)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可参照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离后设立的属于其他类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原则上参照并享受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对当年被评为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相关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八、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中财政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单位,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08〕84号)等市级相关文件及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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