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其他高成长性产业发展。对生产性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发展前景好、产业引领性强、财政贡献大的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电子信息、绿色食品项目,在投产并产生税收贡献后,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五)引导企业集约化利用土地。对没有在供地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省定标准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上述政策支持。鼓励零土地技改,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和场地进行产品、工艺、设备的改造提升(不包括分期实施项目),对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湖州市“十二五”产业导向、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废排放及能耗低于行业标准,且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六)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评为“明星企业”的,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明星企业家”荣誉称号,对当年新评为“明星企业”的,同时给予30万元奖励。明星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价值100万元的实物奖励;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5亿元、50亿元、100亿元,再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七)扶持工业重点税源企业。对独立纳税的工业企业当年市内入库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权责发生制)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分档奖励: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以上年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超过当年财政预算法定增幅(经市人代会批准,下同)以上部分,按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30%的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含区财政,下同);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给予50%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5亿元以下的,给予80%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1.5亿元以上(含),给予全额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八)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市级以上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特色产业项目吸引创业风险投资的,按其吸收的风险投资金额给予一定财政补助;支持其加强产业链整合,其兼并重组本市中小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适当补助,有关费用给予一定减免;其发展所需用地、用能优先保障,原则上不安排避峰用电。
(九)鼓励扩大再投资。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以分红或股权转让所得在一年内用于落户市区项目再投资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经批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