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土地监管
各部门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商品住房加快开工、建设,确保市场持续有效供应。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公开曝光不履行申报义务的企业,并规定其至少1年不得参加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在付清合同应付价款前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对已供房地产用地,闲置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规划的收回闲置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严厉打击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分期付款的,自土地成交后1个月内至少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上述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定合同,违规签定合同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定合同,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须收回土地。
十、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市建设局、市人行、市银监局联合印发的《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定期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使用情况,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发生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交易秩序监管
对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预售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的方案应包括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价目表,符合预售许可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预售许可审批信息及申请预售商品房的栋号、房号、预测面积、价格通过当地网络向社会公布,备案销售价格在6个月内不得提高。降低售价达备案价格10%以上,或备案6个月后提高售价的,应提前10天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