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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1〕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确保全市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狠抓政策落实,确保辖区内房价增幅不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

  三、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进一步完善“6+2”城乡保障性住房体系,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2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2.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116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155.28万平方米,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660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确保11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要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任务(2011年湖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分配详见附件)。

  四、全面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发放住房贷款。市人行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研究制定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政策。市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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