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完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评估制度;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未成年被告人100%实施法律援助。
1l.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
策略措施
1.完善保护儿童政策体系。适应发展需要及时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政策制定,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政策。
2.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的普法宣传。面向社会、面向家庭、面向儿童,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儿童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3.加大保护儿童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拐卖、强奸、绑架、虐待、遗弃、虐杀等侵害儿童权益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犯罪违法行为。建立儿童受暴力伤害尤其是留守流动儿童受性侵害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
4.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己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坚决禁止使用童工。
5.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有效保障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
6.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打击溺弃、遗弃、歧视和迫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动。
7.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加强儿童社会保护。开展幼儿园、学校周边环境治安专项整治行动,教育引导儿童远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工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
9.加强儿童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10.推进儿童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市、辖市区少年法庭建设,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
第五节 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