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1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镇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店(试点)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镇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试点)
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行业代表性,为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骨干企业,产品、技术、管理等信息技术应用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
2. 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销售收入的2%,信息化年度投入不低于企业管理投入的30%。
3. 基本业务实现信息化系统全覆盖,实施的信息技术在产品或装备中的应用具有示范意义。
第四条 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信息化建设融入企业发展战略。
2. 企业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产品、装备的提档升级。
3. 建立覆盖部分业务管理的企业信息化系统,并取得明显成效,信息化系统管理和应用制度完善。
第五条 凡在镇江市境内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一)生产制造示范(试点)企业
1.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2.企业建立实现企业研发、设计及内部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设计协同等有关资源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3.企业建立业务管理、优化流程,实现全流程管理信息化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