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新建法[2003]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重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新建法[2003]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人通过文字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受理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机构依照本办法予以受理、调查、认定质量问题、划分质量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合同约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和重大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当本着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则。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敷衍投诉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以外的合同纠纷。
投诉受理机构的投诉电话及办公地址,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