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搜集交易实例,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
(二)征收非居住用房的,按照《估价规范》5.2.5-5.2.9选取可比实例,并对可比实例进行修正,求出比准价格;
(三)征收居住用房的,应当选择被拆迁项目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比准价格。
第二十三条 选取可比实例,应当明确其区域及个别因素、楼盘均价、成交价格、成交日期及付款方式等状况,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以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4.3 收益法
第二十五条 运用收益法按照《估价规范》5.3的规定和步骤进行。
第二十六条 征收估价收益性房地产的资本化率适用市场提取法和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资本化率超过5%时,应附计算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七条 收益性房地产在求取净收益时,应根据净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及可获收益的年限,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合理评估。
4.4 成本法
第二十八条 运用成本法估价按照《估价规范》5.4的规定和步骤进行。
第二十九条 估价对象采用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计算时,土地使用权价值测算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直接求取估价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除土地、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或违章建筑应予拆除或者没收的外,不得扣除估价对象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征收估价。
第三十条 估价对象为非居住用房的,可以按照《估价规范》5.4.9中直线法和成新折扣法的规定确定成新率,评估报告中应附计算过程。估价对象为居住用房的,不扣除使用年限修正的价差。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耐用年限按照《估价规范》5.4.10-5.4.11之规定计算。
5 征收估价结果和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征收估价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符合《估价规范》7.0.1-8.0.7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