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现印发试行。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支持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下简称《估价规范》),统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以下简称“征收估价”)的程序与方法,维护征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征收条例》)调整范围内的城市、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估价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估价,不适用本规则,但征收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房屋,不重新调整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第三条 征收估价应当考虑估价对象现有价值和让渡建设用地使用权产生的房地产增值效益,合理确定征收补偿价格;征收居住用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 征收估价术语
第四条 征收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接受征收当事人委托,按照《估价规范》和本规则,对估价对象作出的用于征收补偿目的下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评估。
第五条 估价对象,是指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包括房屋物质实体及其附属物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以及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