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灾害发生期间,接收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其他时期按月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专户管理
市财政局要在银行开设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用途为:
(一)直接接收政府、社会各界等渠道提供的救灾捐赠资金。
(二)接收其他接收单位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捐赠资金。
(三)拨付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
(四)拨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救灾方面的捐赠资金。
第九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分配及审批
(一)分配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二)分配方案的提出:
1.捐赠者有捐赠使用意愿的,捐赠资金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2.没有明确捐赠使用的捐赠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和恢复重建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资金审批:
1.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总额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拨付
(一)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接收其捐赠的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助单位或个人。
(二)捐赠者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方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和资金用途在2个工作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或有关县(区、管理区)或受助单位。
(三)由业务主管部门转拨的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救灾项目用款单位,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接收捐赠救灾物资的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救灾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按用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接收单位及时组织运往灾区。有关捐赠情况(主要指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和运送发放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