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核定,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架空层用作公共通道、绿化、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第四条 容积率是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