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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告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告
(贺政发〔2010〕6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1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明确规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该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凡在桂政发〔2010〕49号文件实施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

  住所在本市且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愿意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经营许可证。在各县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到县级监管部门(各县财政局)申请,在贺州市城区(含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担保机构可直接到市监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各级监管部门的申请材料必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地址:贺州市星光路48号,联系人:董卫政,电话:5120986,电子邮箱:hzsjrb@126.com)。2011年4月1日起,监管部门不再受理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和样本格式请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www.gxzf.gov.cn/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下载,或到当地监管部门领取。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11年4月1日起,纳入规范整顿范围正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自愿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场的担保机构,不得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且须在2010年度企业年检期间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业务参与方进行处置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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