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第三批上海市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11〕300号)
各有关主管部门、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试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2011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上海市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和《2011年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国家、行业、地方节能和环保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引导、鼓励本市相关单位开展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在各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监局初审推荐,我局按“突出重点、强化特点,确保实施”原则进行了审核,确定第三批上海市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共7项(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要的节能和环保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制修订各级节能和环保标准工作;加强节能和环保标准的宣传和贯彻,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并实施企业标准。通过推行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促进单位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明确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上海市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计划任务书》(详见附件2),于2011年6月30前分别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局标准化处。
三、各项目保证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中所确定的进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对示范(试点)项目的指导、检查与服务工作,保证示范(试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质量技监局上报当年示范(试点)项目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内容应包括:示范(试点)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示范效果、存在问题等;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示范(试点)项目内容、目标任务的年度安排、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五、在示范(试点)工作期间,我局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试点期满后,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评估的基础上,我局将根据计划任务书和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工作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