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按《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评审范围
本省所属的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在浙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经中央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二、评审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专业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4)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工程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 实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国家工程技术类相应执业资格,按规定聘任工程技术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相应中级职务5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
对1970年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能力和水平达到《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条件执行。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四)考核要求
任期或近三年业绩考核合格(含)以上。
(五)破格晋升条件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未满5年的;具备下列条件的3项以上,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