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其他证明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5、总公司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拟设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意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9、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总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报表按《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11、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2项、4-7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经信委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
(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修改章程。
(十一)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需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申请前6个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倍以上。
3、不低于净资产60%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各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上。
5、担保公司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的,增资的原股东或新进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6、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上6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30%,新设立担保公司1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6、上年度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按《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7、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
8、近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9、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变更名称需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跨市迁址还需提供拟迁入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供有关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告。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股东需提供新任股东的简历和资信证明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说明中相关内容)。
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本省辖市范围内变更公司住所、无其他变更事项的章程修改和分公司的变更事项可简化申请材料,提供1-5项和第9项的材料。
1、2、4、7-9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7、8项提供EXCEL表格。
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缴回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申请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市、县(市)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终止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终止原因等。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7、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应同时缴回。
四、申请程序
(一)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经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辅导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市)监管部门,县(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辖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二)省辖市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对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