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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经信法规〔2011〕607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
  (三)报各市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
  (四)省经信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五)公示。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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