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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六)未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导致发生洗钱案件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情形。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评价程序分为:
  (一)金融机构自评估。每年1月20日前各金融机构根据《唐山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效果考核评价表》完成对上年度本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效果情况的自评,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科室考核评价打分。1月底前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科室根据《唐山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台账》、《唐山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效果考核评价表》,结合金融机构报送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金融机构上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效果情况进行打分,各单项均按百分制打分,打分结果报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计算评价分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项的分数简单算术平均,即为每个金融机构的初步综合得分。
  (四)召开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考核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通报考核评价结果。人民银行于每年4月份前对被评价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的综合评价进行通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于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将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整改建议书,列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督促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建立两项机制。
  (一)建立考核评价台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应设立考核评价台账,根据考核评价内容,明确专人详细客观地登记被考核评价对象的贯彻落实政策情况,完成常规及临时工作情况,以及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打分的依据。(考核评价台账见附件:《唐山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台账》)
  (二)实行例会制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考核评价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例会由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A类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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