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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内容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征信管理、反洗钱、货币金银、国库、支付清算、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科技等方面。
  (二)证券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
  (三)保险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详见附件:《唐山市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表》。
  考核评价的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考核评价内容调整后,应及时告知被考核评价对象。
  第七条 依据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情况(简称“贯彻落实政策情况”);
  (二)金融机构完成人民银行部署的常规性工作和临时性工作的情况(简称“完成常规及临时工作情况”);
  (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简称“现场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整理汇总评价等次,根据评价规则,确定综合评价等级,综合评价分A、B、C、D四个等级。
  A类:各单项考核评价得分均在85分以上,且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B类:各单项考核评价得分均在75分以上,且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
  C类:各单项考核评价得分均在60分以上,且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
  D类: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九条 设立一票否决考核评价指标。在评价年度内,金融机构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人民银行对其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类。
  (一)金融机构出现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严重威胁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没有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的。
  (二)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引发客户集体投诉、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金融监管部门整顿或接管的。
  (四)金融机构在应用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服务系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故障,没有及时处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金融机构发生其他严重威胁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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