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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

  (一)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统计、征信管理、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等业务系统及其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入标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反洗钱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
  (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规定;
  (四)对利率管理、金融统计管理、征信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等关键岗位任职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考核;
  (五)需要检查验收与技能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初步审核意见及检查验收与技能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同意申报机构加入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按审批权限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申报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申报机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求的,按照规定权限行文批准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办理有关手续。
  金融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求的,暂不批准其加入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对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要求,直至验收、考核合格。

第四章 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需要,辖区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的报表和资料,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依据法定职责调整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要求时,应及时告知辖区金融机构。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批复申报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应组织该机构签订金融管理与服务责任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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