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在唐山市辖区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市级分支机构,以及在唐山市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集中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请示和申报书,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在唐山辖区各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请示和申报书,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包括总申报书和子项目申报书。金融机构在提交总申报书的同时,应按服务项目实际需求同时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集中申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内容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收到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后,根据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流程,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统一向金融机构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金融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事项不属于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的,告知其不予受理;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辖区县(市)支行比照前款办理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受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申报的同时,应积极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做好人员、制度、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受理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后,根据申报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责初步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
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可适时采取现场辅导、非现场审查、资格测试等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达到相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后,组织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与技能考核。
第二十五条 检查验收与技能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