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所辖县(市)支行比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新设金融机构在筹备阶段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告知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准备。新设金融机构需要申报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包括:
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财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人民币管理、国库、征信管理、反洗钱、清算服务、外汇管理等方面。
证券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
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
对上述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新设金融机构不加入或暂不加入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为提高审核效率,人民银行建立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预申报制度。新设金融机构应在集中申报前进行预申报,提交集中申报准备情况报告,按照相应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逐项报告准备情况,“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预审,有关职能部门对新设金融机构集中申报准备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集中指导。
第十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并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进行集中申报,并向“领导小组”一次性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设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
(二)开业核准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核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新设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及相关书面材料。
(五)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其他根据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运作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筹建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制度。筹建金融机构为法人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进行报告,设在县(市)的应同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筹建金融机构为非法人的市区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进行报告,县(市)辖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进行报告。
第二节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新设金融机构需要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以及原有金融机构新增加的需要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项目均应按照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标准和要求,提出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