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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

  30.编制“假币印章代码”;
  (十二)国库:
  3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32.凭证式国债承销;
  33.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
  34.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35.代理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支付业务;
  (十三)外汇管理:
  36.进口付汇已报审章印模;
  37.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印模;
  38.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申请;
  (十四)国际收支:
  39.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备案;
  40.金融机构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
  41.外币代兑业务备案;
  42.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备案;
  43.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44.外汇账户系统准入;
  45.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
  46.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准入;
  47.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准入;
  48.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准入。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法律依据、申报所需材料、审核标准等内容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依据法定职责调整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时,应告知辖区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审批程序

第一节 金融机构筹建报告

  第十一条 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在获准筹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领导小组”提交筹建报告,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应就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相关事宜与人民银行进行接洽。
  筹建报告中应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资料:
  (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拟开业日期。
  (二)监管机构批准其筹建(设立)的文件。
  (三)经营方针和计划,拟开业的金融机构为法人的,报送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等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如市场、风险、财务、支付结算、人力资源等)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等。
  (五)人民银行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建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告知制度。在首次会见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时,“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新设金融机构筹备进展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有关职能部门向新设金融机构告知本部门金融管理与服务的项目和标准,指导其顺利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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