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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成立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支行行长任组长,金融管理与服务业务分管行领导为副组长,金融管理与服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货币信贷管理科科长兼任。

第二章 金融管理与服务内容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不仅包括新设机构筹建,还包括以下项目:
  (一)货币信贷:
  1.利率报备系统;
  2.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金融稳定: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重大事项报告;
  5.指定金融稳定联络员;
  (三)金融统计:
  6.金融统计业务,加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四)征信管理:
  7.加入征信系统,申领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代码;
  (五)会计:
  8. 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9.会计资料备案;
  10.开立准备金存款和缴存财政性存款账户;
  11.办理金融机构清算专管员证;
  12.设立开户单位对账主管;
  (六)支付结算:
  13.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14.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15.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16.加入同城票据交换;
  17.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18.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七)清算服务:
  19.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申请;
  (八)反洗钱:
  20.反洗钱内设机构;
  21.反洗钱措施(法人机构);
  (九)银行卡:
  22.银行卡机构及联系人报备;
  (十)科技:
  23.法人金融机构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备案;
  24.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备案申请;
  25.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备案申请;
  26.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27.金融机构信息撤消备案;
  (十一)货币金银:
  28.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与考试;
  29.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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