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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
(唐银发[2011]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明确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条件、操作流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唐山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唐山市辖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唐山辖区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金融管理职责,并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唐山市市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唐山市辖各县(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效履行金融管理职责的原则。
  第七条 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实行集中受理、分项办理、分级审批、按权限核验批复。金融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自觉维护人民银行各项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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