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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做好自治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6-12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每年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卫监督发〔2007〕186号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积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贯彻落实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依法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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