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第二批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通知
(浙科发农〔2010〕182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科技局: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农字〔2007〕66号)和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实施方案》(浙科发农字〔2007〕58号)的精神,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第二批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在各市科技局推荐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镇、村)实施方案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推荐,经研究,同意萧山、安吉、南湖等14个县(市、区)所辖的16个乡镇的33个村为我省“十二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主要任务
各示范(试点)要从实际出发,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农村住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开发应用等为重要内容,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开发与集成应用项目,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兴产业、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农村新社区、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建设。
二、试点的组织管理
示范(试点)采取上下结合、省市县三级联合共建共管的方式。由县(市、区)科技局会同示范(试点)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示范(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对示范(试点)的指导与管理。省科技厅与县(市、区)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明确示范(试点)工作内容和目标。县(市、区)科技局每年底定期向我厅报告省级示范(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各示范(试点)实施的重点科技项目,省科技厅将分年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应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各试点应严格按照省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科技项目经费。2010年,省科技厅在每个市选择1个试点给予省级专项经费补助。
三、试点的考核验收
示范(试点)实施期限为2010-2012年。省科技厅依据项目合同书,对示范(试点)实施中期检查与考核验收。中期检查时,若发现组织管理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经费配套不到位、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试点,省科技厅将停止项目经费支持;对严重违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撤消省级示范(试点),并追回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