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新人社函〔2010〕651号)
和田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5〕79号)第六章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夜间不住在病房的,属于挂床住院,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协议可以不予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支付的应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定点医疗机构采用出具虚假医疗票据、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住院、门诊病历、处方,串通参保人员虚报、冒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协议不予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支付的可予以追回,并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
二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医疗费用,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