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直接从事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支持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7号)的精神,支持市场有需求、推广有价值、技术较成熟,能够在一个区域内成片、或在一个行业中进行推广应用的项目。支持的项目可以是能独立推广的单一技术,或有密切相关的一组技术。
在块状经济特色明显,科技成果可以成片转化推广的地区,可以结合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实施建立分平台,使平台更好地发挥服务功能,提供创新服务。分平台要依托当地高校、科研院所和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等建设,必须具有比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和相应的科技人员,具备提供检测、开展技术培训、传播科技信息、推广科技成果等基本功能。
四、操作程序
1.项目设计
平台要联合有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深入开展需求调研,并及时吸纳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有关市县科技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提出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可以来自平台核心成员单位自身完成的,也可以来自国内外其他单位完成并合法获得的,或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推荐的科技成果。组织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过程中,对拥有重大成果转化推广价值项目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要及时吸收其为平台成员单位。
2.项目立项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要求在每年的3月底前推荐,推荐的项目需由主要推广对象所在地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项目推荐给省科技厅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厅局,于5月底之前按照“三审一决策”程序完成评审立项。在评审过程中,应对推广项目的技术成熟度,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以及推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对有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配套资金承诺的项目优先立项。
3.项目实施
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实施时间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能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相关平台要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实施。主要集中在区域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相关平台要与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4. 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