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0〕21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为了充分发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
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切实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推动10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提高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平台牵头,各方参与。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由平台建设承担单位牵头,联合拥有优质科技资源和重大创新成果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加,鼓励有关联性的平台共同承担项目。充分发挥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成果转化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2.主动设计,市场导向。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由平台共建单位牵头主动设计,并应吸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意见。通过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导向,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3.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实施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必须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通过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受益面广的项目,推广应用一批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条件
承担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正常,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2.建设期间承诺的自筹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经费已经到位。
3.平台建设经费使用规范,审计后没有发现不良情况和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