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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我省初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我省初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初选办〔2011〕1号)


省各有关厅局、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科技局:

  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推荐和初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科发学部字〔2010〕158号)和中国工程院《关于提名和遴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中工发〔2010〕1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初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部署初选工作

  省初选办于一月中旬向有关厅局、市科技局、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传达2011年两院院士候选人初选工作有关精神,部署我省两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两院院士增选工作有关文件、政策,及时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初选推荐有关要求

  (一)推荐范围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研发工作,符合两院《院士章程》和《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人事关系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秀科技专家。优先推荐符合两院院士标准、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以及长期工作在科研、重点工程第一线并作出重大贡献和成就的科研和工程技术专家。

  (二)推荐步骤

  1.各单位应根据两院《院士章程》和《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办法)》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发学部字〔2010〕158号、中国工程院中工发〔2010〕113号等文件要求,在单位内部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应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2.对于经筛选后产生的候选人,所在单位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写出推荐意见。

  3.凡以往对候选人的科技成就、贡献和道德学风等方面有投诉或争议的,应注明并附详细的调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

  4.经各单位筛选后产生的候选人,应通过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初选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可通过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非主管部门报送的候选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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