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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18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提高各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主体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市政府每年下达给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的减排任务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各地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资金和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责任,认真落实减排工作要求,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减排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考核组,对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上半年考核于每年7月进行,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对未能按序时完成减排任务或减排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发出预警。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进行,考核结果在市主要媒体公布,并作为奖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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