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办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十九、镇江质监局
(一)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生产、使用压力容器的行为。
(四)参与调查处理涉及特种设备的火灾事故。
(五)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二十、市安监局
(一)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四)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指导化工集中区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十一、市旅游局
(一)督促指导旅游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等考核范围。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二、市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