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十一、市住建局
(一)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及节能保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住建部门应依法处理。
(三)加强燃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十二、市规划局
(一)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二)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一)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二)协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内河(湖)通航水域内(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运输船舶(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器材、消防应急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车船驾驶、装卸管理和押运等人员资格认定的教育内容。
十四、市农委
(一)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