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全市消防经费。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督促指导辖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六、市民政局
(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辖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二)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督促指导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做好城乡社区办公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四)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六)做好清明等重大祭祀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委宣传部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二)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
(三)大力宣传推广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八、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九、市司法局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内容,并推动实施。
(二)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教育活动。
十、市人社局
(一)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技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