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本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送全年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计划、意见或建议。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检查督查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成员单位或各辖市、区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督查。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对相关行业或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检查督查形式根据需要确定,检查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情况的收集汇总、起草下发通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检查督查意见等。
第十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辖市、区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检查考核方案和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镇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确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