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请市政府与各辖市、区政府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全市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
(五)承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完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部署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加强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另行确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阶段性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城市消防安全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不定期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报告本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或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情况,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主任请假,并由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成员单位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托一名相关业务同志代为参加。
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辖市、区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