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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第二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开展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宣传部、监察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文广新局、卫生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市旅游局、地震局、法制办、总工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

  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与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发文调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委员时,应及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六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可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成立业务工作专家组,具体负责专题工作的调研、论证,为委员会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订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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