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三)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参保人员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第七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初次参保(含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首次缴纳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缴纳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八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全县人均缴费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2.8%;
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
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4%。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个人帐户资金的用途及权属,按秀山府发〔2010〕2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本办法参保的,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