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员需填写《秀山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本办法第三条(五)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员需填写《秀山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五条 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10%缴纳。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按渝人社发〔2009〕209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即:“财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参保属地原则各承担50%”。对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各级财政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条 缴费年限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6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