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10〕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
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9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10〕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个人自愿,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按照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
(四)国有企业“双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