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账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十、新老制度衔接
已按照《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计发。对不愿合并计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20日-11月10日)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一是广泛发放宣传资料,利用赶集设立政策咨询点,各乡镇社保所将政策宣传资料发放到居民手中。二是利用《秀山报》、秀山电视台、秀山政府网、秀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媒体深入宣传参保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三是开通咨询热线电话,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解答疑难问题。四是各乡镇组织村“五职”干部、大学生“村官”、驻村干部走村入户动员,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政策天天讲、标语处处挂、资料户户有”的宣传氛围。通过以上形式,提高城乡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解和认识,做到家喻户晓,应保尽保。
(二)政策和业务培训阶段(2010年10月下旬)
一是由县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召开全县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业务培训会议,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分管领导、社保所所长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参加,全面讲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政策和操作流程。二是各乡镇要组织村“五职”干部、大学生“村官”、驻村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全面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打下坚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