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并按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一次性计发12个月死亡补助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县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九、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2.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