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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五、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

  2011年3月31日,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2011年3月31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8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三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1、2级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六、养老金待遇

  我县试点工作起始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11年3月31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参保人员,从2011年4月起发放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月。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月缴费档次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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