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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发〔201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76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三届七次、县委十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思路,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目标任务

  60周岁以上人员做到应保尽保,参保率达到100%。16周岁至59周岁人员:2011年参保率达到70%以上,2012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

  四、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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