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管理局每年对进行教育改造工作目标考评工作,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内容)
考核检查共有十个方面内容:
(一)守法守规达标率;
(二)法制教育合格率;
(三)道德教育合格率;
(四)文化教育获证率;
(五)职业技术教育获证率;
(六)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
(七)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
(八)顽固犯转化率和危险犯撤销率;
(九)出监罪犯评估率;
(十)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 (考核方法)
检查考核本着坚持标准,客观考核的原则,重在对教育改造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各项教育改造工作开展情况、教育改造工作效能状况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
每年对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作出合格、不合格、良好、优秀的评估结论。
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予以发布。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机构和岗位设置)
根据教育改造部门岗位编制要求配备人员,设置相应的专职岗位,保证教育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教育改造部门一般应设置领导岗位,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出入监教育岗位,文化教育岗位,技术教育岗位,个别教育岗位,心理矫治岗位,监区文化建设岗位,数据统计分析岗位。
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
第三十四条 (工作权限)
教育改造部门具有制定教育改造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规权;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及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教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