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公正、文明执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建立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责任制 , 细化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坚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深化狱务公开, 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
发挥正规管理对罪犯的约束、引导、激励作用。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查处违反制度行为的力度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发挥劳动对罪犯的教育矫治功能。强化劳动组织管理, 依法科学合理安排劳动工时,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落实罪犯的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调动罪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 使罪犯通过劳动树立新型劳动观念, 掌握劳动技能, 养成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社会化教育改造)
积极利用社会资源, 请进来,走出去,加强社会化教育。
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和法律服务基地、公共图书馆服务站、劳动就业指导站的建设,完善对罪犯的救助机制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接茬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个别化矫治方案和出监评估)
对新收入监罪犯进行测试、调查、评估工作,了解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 , 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逐人建立个别化改造方案。
对临近释放的罪犯进行重新犯罪危险性预测,作出守法守规表现的评估,并向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评估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创新教育方式方法)
坚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积极探索改造罪犯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手段, 增强改造的实效。
加强对新时期罪犯犯罪原因、犯罪恶习和改造特点的调查研究,加强罪犯分类、罪犯自我教育、监区文化、心理矫治、传统文化教育等试点和研究,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积极探索对罪犯进行创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加强就业竞聘知识教育,开展就业援助、就业指导,提高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就业率。
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开展电化教育、网络教育、多媒体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