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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罪犯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引导罪犯联系自己犯罪实际, 明白什么是犯罪 , 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院判决, 认识犯罪危害,寻找犯罪根源 做到认罪服法。

  第八条 (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

  加强公民道德常识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认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提高道德认识水平, 培养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罪犯刑满释放时, 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 95% 以上。

  对罪犯进行时事政治教育,以道德教育为核心,以主题教育为载体,抓住罪犯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改造生活中的人和事,运用广播、电视、小报等工具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罪犯对祖国、对家庭、对生活的热爱,增强改造信心,提高道德素养。

  第九条 (文化教育)

  对不满 45 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 根据不同文化程度,组织以扫盲、小学教育为重点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罪犯参加高中(中专)教育、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文盲罪犯应当在入监两年内脱盲, 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 95% 以上。罪犯刑满释放时, 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 95% 以上。

  第十条 (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开展劳动教育,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 培养积极的劳动观念,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对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结合生产劳动岗位的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 组织开展生产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罪犯刑满释放时,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 95% 以上。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

  监狱建立心理健康指导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使罪犯了解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承受、与他人交流沟通和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 提高心理素质。

  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 100% ,罪犯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二条 (出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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