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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罪犯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罪犯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狱教改〔2010〕36号)


各监狱、未管所、监狱总医院:

  现将《关于对罪犯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关于加强对服刑人员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司狱教改[2004]1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对罪犯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罪犯教育改造纲要》,结合监狱的实际,加强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工作,帮助罪犯增强接受教育改造的能力,提升文化素质,提高改造质量。

  二、任务目标

  对应入学罪犯开展以扫盲、小学教育为重点的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文盲的罪犯在入监两年内脱盲,使罪犯释放时取得扫盲、小学毕业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文化教育人数的95%以上。支持和鼓励罪犯参加高中(中专)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各种文化教育。

  三、学制

  1、文盲及半文盲:《成人识字》课程,总课时160课时。

  2、小学未毕业:语文、数学、政治三门小学课程,总课时800课时。

  3、初中未毕业:语文、数学、历史、地理、政治五门初中课程,总课时1000课时。

  四、文化教育的对象

  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分别情况参加文化教育:

  1、文化程度系文盲或半文盲的,狱内服刑1年以上(含本数,以下相同)的应当获得扫盲证书;狱内服刑3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2、文化程度未达到小学毕业的,狱内服刑在2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文化程度未达到初中毕业的,参加初中文化学习,分别获得结业或毕业证书。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鼓励其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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