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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化程度:文化教育测试情况为依据。

  技能状况:罪犯入监教育时了解的情况为依据。

  2、根据监狱生产需要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条件,分层次地组织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第一层次是上岗培训及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应占职业技术教育总数的40%以内;第二层次是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应占职业技术教育总数的40-50%;第三层次是中、高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及文化艺术培训,应占职业技术教育总数的10%以上。

  3、根据市劳动部门当年度公布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目录,选择适合在狱内开展培训和考核鉴定的培训项目,或者可以按照社会有关行业的职业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课时、课程设置和设备要求组织培训。

  4、技术教育应实行课堂化教学。应知部分教学应安排在相对封闭的教室内进行;应会部分的教学,建有实训教室的应集中在实训教室进行,没有实训教室的,应在操作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安排教学。

  5、监狱应设立3-5个相对稳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有相对稳定的教学、鉴定场所,配置相应的教育设施、设备、器材等。

  6、监狱应当与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白茅岭监狱和军天湖监狱分别与杨浦区、宝山区)加强联系,主动沟通,争取支持,形成制度。有条件的监狱可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办学实体联合举办职业、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

  五、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

  1、职业技术教育由局教育改造处负责组织、管理和考核。各监所教育科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涉及生产上岗培训、生产技术培训、安全培训的,由劳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各监所应于上年度年底,对下一年度职业技术教育对象进行预测,编制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计划。年底汇总当年度培训经费的执行情况,做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总结,并上报局教育改造处。

  3、实行职业技术教育开班审批制度。计划内的培训项目应在开班之前5个工作日,计划外新增的培训项目应在开班之前1个月,填报《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报表》及《鉴定站所准备单》,报局教育改造处审批。

  4、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班要按照社会有关部门规定的课时安排计划,制定《课程表》,实施教育。教育课时低于规定课时的80%以下的不得组织技能考核。培训班应建立《教育日志》,如实记载教学情况。参加培训的罪犯应有课堂笔记本、练习本。教研室应建立学员的作业批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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