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狱教改〔2010〕37号)
各监狱、未管所、监狱总医院:
现将《关于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关于加强对服刑人员技术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司狱教改[2004]4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司法部《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罪犯教育改造纲要》,结合监狱的实际,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帮助罪犯提升技能素质,提高回归社会就业能力,提高改造质量。
二、任务目标
根据罪犯劳动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释放时取得由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以及其他社会认可的职业技术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职业技术教育人数的95%以上。
三、职业技术教育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都应当参加职业技术教育:
1、年龄不满50周岁;
2、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上。中专、职校毕业的和大专以上的可以不列入应学习范围;
3、没有一技之长的;
4、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有严重慢性疾病、呆、傻、精神病等情况的人员不列入应学习范围。
对不属于上述应当参加技术教育的罪犯,鼓励他们学习、拓展、提高技能。
四、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实施
1、应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对象的确认。
年龄:以新收入监登记表为依据。
健康状况:有严重慢性病,精神失常或呆、傻、盲、聋、哑,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以新收犯监狱的体检表为依据;服刑期间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监狱总医院(皖南两个监狱由本监狱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